24小时服务热线
效率高速
品质保障
厂家直供
售后保障
产品分类PRODUCT LIST
产品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产品中心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号

来源:半岛体育app平台    发布时间:2024-02-26 20:18: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对冠农股份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其中当事人冠农股份和刘中海提交了正式的陈述申辩材料,但未要求听证

  一、冠农股份《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353,036,054.93元、经营成本353,036,054.93元

  冠农股份子公司天沣物产,以修改原始单据等手段,将不符合总额法确认收入条件的皮棉贸易业务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虚增2021年营业收入353,036,054.93元,占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8.14%,虚增经营成本353,036,054.93元,导致《2021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冠农股份关于2022年上半年部分皮棉贸易业务及轧花厂承包经营业务的会计核算存在会计差错,虚增2022年上半年营业收入1,728,543,232.51元,占2022年半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51.64%,虚增经营成本1,728,543,232.51元,导致《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其中,天沣物产关于2022年上半年部分皮棉贸易业务的会计核算存在会计差错,导致虚增营业收入1,014,616,261.7元,虚增经营成本1,014,616,261.7元;冠农股份子公司新疆银通棉业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上半年轧花厂合作经营业务的会计核算存在会计差错,导致虚增营业收入713,926,970.81元,虚增经营成本713,926,970.81元。

  2023年4月21日,冠农股份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21年度、2022年半年度不符合总额法确认收入业务的对应营业收入、经营成本进行追溯调减。

  上述违法事实,有冠农股份发布的更正公告、定期报告、书面说明材料、会议文件、修改前后凭证、清单统计表、相关企业工商资料、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冠农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刘中海时任冠农股份董事长,对上市公司全面工作负总责;肖莉时任冠农股份总经理,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负全面责任,并在编制2022年半年度报告期间任首席财务官;莫新民在冠农股份编制2021年度报告期间担任首席财务官,负责上市公司财务管理等方面工作。上述人员是对冠农股份信息公开披露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新时任冠农股份子公司天沣物产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其存在负责组织天沣物产有关人员修改原始单据的行为。该行为与冠农股份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上述信息公开披露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本案当事人冠农股份和刘中海向我局提交了如下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冠农股份和刘中海采取主动会计差错更正等多种整改措施,保障上市公司内控合规平稳运行;从违法后果来看,案涉事项并未影响上市公司净利润,且案涉事项更正后对于股价未造成大幅影响,社会危害程度不大;冠农股份和刘中海主观恶性不大,并未组织、策划或授意相关造假行为,且调查过程中积极努力配合;经对比证监会系统执法实践标准,冠农股份和刘中海的处罚幅度偏重;刘中海近五年来取得的薪酬较低,无力承受该项罚款。

  经复核,我局认为:冠农股份和刘中海在案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发生后能主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并公告,积极采取多项整改措施,案涉事项并未影响上市公司净利润,存在依法从轻处理情节。

  根据当事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交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